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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_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

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2023-01-21 12:34:19

  案 情

  张某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的一名操作工。某日张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在医院治疗期间,张某听说隔壁病房的王某也因工伤住院治疗,前两天刚刚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于是张某也要求单位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张某的做法正确吗?

  解 析

  张某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本案中,张某还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其经过鉴定后达不到伤残标准,则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若其达到了伤残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因此,张某应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转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来源: 哈尔滨新闻综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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