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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高中课程培训收费标准_商丘高三补课机构

高中课程2022-07-20 01:06:01

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工委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商丘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20条》《商丘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丘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高效规范的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负担,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维护全市良好的教育发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从教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坚持分级负责、有错必纠、公平公正、违规责任与违规程度、情节、性质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撤消教育类荣誉称号,由主管教育部门约谈其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书记、校长警告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和我省课程方案,未开齐开足规定课程或随意增减课时的;

  (二)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加快教学进度、提前结束新课,实施“非零起点”教学的;

  (三)幼儿园不能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的;

  (四)幼儿园提前教授拼音、写字、计算等小学教育内容的;

  (五)幼儿园布置读写算家庭作业的;

  (六)小学一、二年级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超过1小时,初中书面家庭作业超过1.5小时,高中书面家庭作业超过2小时,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的;

  (七)义务教育学校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在期末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在期中、期末考试外统一组织考试,并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的;

  (八)寄宿生早上起床时间小学、初中早于7:00,高中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晚于20:30,初中晚于21:30,高中晚于22:00的;

  (九)小学上午上课时间早于8:20,中学早于8:00的;

  (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的;

  (十一)有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园的;

  (十二)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未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批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的;

  (十三)向学生或家长推荐使用未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查备案的网课、APP、非收费类短信服务类家校沟通业务的;

  (十四)义务教育学校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的;

  (十五)未确保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达一小时的;

  (十六)以中高考成绩为唯一依据奖励教师和学生,或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十七)违反学籍管理保密制度,造成学生信息外泄和滥用的;

  (十八)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五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撤消教育类荣誉称号。属公办中小学的,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属民办中小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一)义务教育学校采取考试、面试、评测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二)义务教育学校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利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的;

  (三)小学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的;

  (四)提前组织招生,擅自超计划、跨区域招生的;

  (五)普通高中招收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或采取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照顾分班、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六)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未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办学机构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的;

  (八)义务教育学校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的;

  (九)招收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的;

  (十)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的;

  (十一)为本校录取,但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造成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

  (十二)义务教育学校开除学生的;

  (十三)存在大班额的学校擅自接收转校生的;

  (十四)城市(含市区和县城)小学举办学前班的;

  (十五)幼儿园开设学前班的;

  (十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招生入学行为。

  第六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撤消教育类荣誉称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和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从中牟利的,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平板电脑、学具和其他用品的;

  (二)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征订教辅材料的;

  (三)在市局选用、推荐的目录外征订使用教材教辅的;

  (四)通过不具备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代购教辅材料的;

  (五)组织幼儿统一购买教材、读物的;

  (六)进校园的课外读物未按规定程序推荐的;

  (七)进校园的课外读物不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标准、要求的;

  (八)在校园内部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的;

  (九)组织学生在征订教辅材料、推销课外读物、生活用品(校服)、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中获取回扣、谋取利益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

  (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延时服务的;

  (二)为开展课后延时服务压缩正常作息时间的;

  (三)借课后延时服务的名义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的;

  (四)以课后延时服务名义乱收费或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课后延时服务行为。

  第八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巧立名目收费的;

  (三)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的;

  (四)违规跨学期收取费用的;

  (五)违规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借读费、代培费、学籍保管费、转学费等费用的;

  (六)违反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九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两年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资格的组织处理;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属试用期未满新教师的,延长试用期,情况严重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属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的,解除其聘任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本市教师公开招聘考试资格1-2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实施教育惩戒的;

  (二)违反《商丘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作业管理“十要十严禁”》规定,用手机布置作业、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或布置惩罚性作业、要求家长完成或批改作业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发表不当、错误言论的;

  (四)在学校办公室、本人住所等组织有偿辅导(补课)活动的;

  (五)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有偿辅导(补课)活动的;

  (六)为外地(外校)招生、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七)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八)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座位的;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停办整改、通报批评、警告、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给予当年年检认定不合格、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

  (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的;

  (三)聘用无教师资格证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师的;

  (四)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作为培训教师的;

  (五)超经营范围开展培训的;

  (六)组织招生考试或变相考试,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挂钩,或将测试结果推荐给中小学选拔生源的;

  (七)虚假宣传招揽生源,夸大培训效果或作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的;

  (八)未将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而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九)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的;

  (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培训的;

  (十一)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的;

  (十二)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三)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费用的;

  (十四)未将培训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

  (十五)未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

  (十六)未与接受培训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

  (十七)给参培中小学生留作业的;

  (十八)接收学前儿童违规开展培训的;

  (十九)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因违规办学行为受到政务处分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涉及违规办学行为人员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不配合、拒绝接受、干扰阻挠调查取证处理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办学行为的;

  (四)违规办学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有效阻止违规办学行为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改正、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主动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财物的;

  (四)积极配合调查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中小学对本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的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办学行为的监管职责,对县域内、校内违规办学行为处置不力的,将作如下处理:

(一) 县(区)一年内被市级查处违规办学行为案件两件及以上、违规办学行为被媒体曝光并查实的,市教体局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取消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全市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

(二) 学校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违规办学行为或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属公办学校的,将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校书记、校长从重处理;属民办学校的,年检将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教育体育局解释。

商丘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20条

一、加强党的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校党组织对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具体领导和支持保障。

二、坚持德育为先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德育工作格局,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提升智育水平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科学业质量标准。精准分析学情,坚持因材施教,注重差异化教学,加强对学有困难学生的帮扶。突出学生主体地位,让学生主动、自主地学习、体验、感悟、创造。

四、强化体育锻炼

  认真落实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评价办法,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聚焦“教会、勤练、常赛”,逐步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科学锻炼,培养体育兴趣和运动习惯,掌握健康知识,综合预防近视,保护视力健康。每天统一安排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生运动会或体育节,保证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让每位学生掌握1至2项运动技能。

五、增强美育熏陶

  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有机整合相关学科的美育内容,完善“艺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艺术审美体验+艺术专项特长”的教学模式,丰富艺术实践活动,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校园艺术展演活动,帮助每位学生学会1至2项艺术特长、会唱主旋律歌曲。

六、加强劳动教育

  推动建立以学校为主导、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协同实施机制,开好劳动教育课程,确保每周不少于1课时。建立学生值日制度,组织学生参加校园劳动,积极开展校外劳动实践和社区志愿服务。

七、规范招生行为

  坚持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保障每一位学生入学机会均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严禁采取考试、面试、评测等形式选拔学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全面实施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模式,将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普通初中学校并完善实施规则。坚持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等。中小学校不得出现超大班额,大班额比例逐年下降。严禁招收借读生。

八、优化教学方式

  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推进研究型、项目化、合作式学习。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情境教学。严格按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不随意增减课时、增加难度、调整进度,不超前超纲教学。

九、加强作业管理

  加强作业统筹,严格按照规定控制作业总量。科学设计编制作业,鼓励布置分层次作业、弹性作业、个性化作业,注重设计探究性作业、实践性作业,探索跨学科作业、综合性作业,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高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120分钟。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和课后服务时间加强学生作业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时间管理能力,指导小学生基本在校内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坚持全批全改,及时做好反馈,注重加强面批讲解,认真分析学情,对存在的问题做好学生答疑辅导。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不得要求家长批改作业。

十、严格考试管理

坚决控制考试次数,义务教育学校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可组织1次统一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不超过2次统一考试。严格依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命题要符合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怪考题。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不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严禁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不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依据奖励教师和学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十一、规范教材教辅

  按照有关规定征订使用教材教辅。坚持“一教(科)一辅”原则,组织学生自愿购买使用教辅材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得通过不具备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代购教辅材料。原则上不编写出版、不跨校使用校本课程教材。

十二、加强作息管理

  保障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不早于8:20,中学不早于8:00。走读生不得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原则上,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0:30,初中不晚于21:30,高中不晚于22:00。寄宿生早上起床时间小学、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指导家长和学生合理安排就寝时间,小学生就寝时间一般不晚于21:20,初中生一般不晚于22:00,高中生一般不晚于23:00。严禁采取“拖堂”等方式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严禁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统一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

十三、完善学校治理

  制定并落实学校章程,建立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家长委员会会议。建立各类“进校园”活动备案审核制度,严禁任何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园,不在校园内使用未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查备案的网课、APP、非收费类短信服务类家校沟通业务,不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未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批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严把课外读物进校园的“入口关”,筑牢课外读物进校园的“防火墙”,坚决防止问题课外读物进入中小学校园。

十四、强化文化引领

  继承学校优良传统,构建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团结和谐、彰显特色的学校文化,培育弘扬“一训三风”,创作设计富有文化内涵、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歌、校徽、校旗。加强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增强学校文化的感染力凝聚力。

十五、完善课后服务

  提高课后延时服务水平,完善课后延时服务保障机制,实现有需求的义务教育学生全覆盖。在时间安排上,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丰富课后延时服务内容,指导学生尽量在校内完成作业。规范课后延时服务管理,严禁以课后延时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延时服务,严禁将课后延时服务变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

十六、规范财务管理

  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公示。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与学费一并收取,并据实结算。规范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标准,确保经费支出安全、规范和有效。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十七、规范从教行为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严禁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

十八、规范学籍管理

  按照“一生一号,不漏一人”的要求,精准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无误办理好转学、升学、毕业、休学、复学和信息变更等相关业务,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等现象。严格执行学籍管理保密制度,保障学生信息和数据安全。

十九、加强手机管理

  按照学生手机“有限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的要求,细化管理措施,坚持“以生为本”,提供手机保管装置,统一妥善保管,并采取多种途径妥善解决学生与家长的通话需求。加强教育引导,做好家校沟通,争取理解、支持与配合,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二十、守好安全底线

  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每月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实行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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